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今起实施

2014/3/15 11:16: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万通商务网讯:今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不同以往新版法律法规都在每月1日施行的惯例,此次新消法施行时间特意选在第32届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意在唤醒全社会对于消费保护和监督的强烈意识。为此,中新网财经频道将梳理新《消法》的五大亮点和实施细则,让广大消费者在“知其法”的同时,也可以善用法律武器来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天”如何计算?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针对商品范畴,排除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四大类。

早在“新消法”颁布此条例前,国内许多电商均有“7日无理由退货”服务,如天猫、京东,苏宁易购还在此基础上提出“15日无理由退货”服务。该条例出台,主要针对商家“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的行为,让消费者拥有“网购后悔权”。

除了商品范畴的划定外,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就是无理由退换的时间,“七天”如何计算在新消法中并未明确说明。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在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指出,按照现在法律上解释,七日是指从消费者收到购买的商品的第二天开始,作为七天的第一天,最后一天为第七天,如果赶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则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结束的第一天为最后的第七天。

首次明确产品召回义务

谁来承担相关费用?

众所周知,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一直不够完善,众多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召回问题产品时时常“忽略”中国大陆市场,而理由往往是所售产品不涉事。但是,在华销售的产品就真的清白吗?大陆消费者的权益谁来维护?其实这与我国不尽完善的召回制度密切相关。

为此,新消法特别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难看出,新消法明确了企业对问题和存隐患产品的召回义务,且规定经营者负担消费者因产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希望实施后,企业能够承担起风险产品的处理义务,同时,相应部门也能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遇纠纷商家有举证责任

针对哪些产品?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都是在消费投诉中很难取证的典型案例,现行《消法》实行20年,这一类产品投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难和高就体现在举证方面。

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部汽车,只能说发动机有异响,但汽车作为高科技的产品,消费者投诉的时候,非要让消费者说出响声来源是哪儿,消费者很难拿出真正的理由。如果消费者去找国家权威机构去鉴定,时间长、成本高,有些消费者真是时间上耗不起,财力上花不起。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放弃了投诉。

因此,新消法的此项规定将举证责任转嫁给了经营方,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负担,提升其维权成功率。无独有偶,新消法对减轻降低者投诉成本方面,还提出了一个新的举措,就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杜绝霸王条款

餐企最低消费能否被禁?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于此项法规的解读,很多消费者马上就联想到了餐饮行业。确实,“包间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设开瓶费”等霸王条款在餐饮行业普遍存在,或许开始只是个别餐企的不合理行为,久而久之的放任自留,以及经营者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已然让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愈演愈烈。

所以,该项法案的出台明确禁止了这些霸王条款,如果又发现企业有“收取开瓶费”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应当了解其属于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据《京华时报》昨日报道,最近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公布了家装合同中的6条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后,可以拒签,向相关部门举报,也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好办法。

经营者违法广告可追责

谁还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同时,新消法还提出了“连带责任”概念,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消费者投诉很多是针对公众人物和明星代言广告和商品造成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但由于尚无明确的惩罚制度,而无法对其追究责任。常宇解释称,根据新消法,广告发布者和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涉及到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都要负责连带责任。生命健康通常理解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食品,一类是药品,还有医疗美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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