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由辽宁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辽宁省的企业高温津贴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
《通知》规定,辽宁省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且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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