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新条例要求,企业应真实、及时公示信息,承担的信息公示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同时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将会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未按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将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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